二审自愿认罪能否从轻
时间:2023-06-11 08:10:06 4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二审自愿认罪能否从轻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那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四)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答: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二、当一审不认罪二审认罪能从轻吗?

在社会中许多人犯罪后都会受到法院的审理,而一些人往往还抱有侥幸的心理希望能够躲过一劫,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往往会适得其反。这时就会出现一审不认罪二审认罪能从轻吗这种比较少见的案例出现。就这一问题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为大家详细解答,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家对于认罪有什么样的解释。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于知错、悔改心理明示承认或默示自己已经做出某种犯罪事实的行为。“认罪态度”是认罪或者不认罪的一种语言表白。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认与不认的问题,其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俗话说:态度决定行为。其实,反过来,认定一个人的态度,往往也是通过观察他(她)的行为来予以认定的。狭义的“认罪态度”不外乎认与不认,广义的“认罪态度”还包括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损失、积极退赃、降低犯罪危害后果的程度、节约侦查办案成本的大小等等。

犯罪行为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主要内容。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

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由此可见,这里指的“犯罪行为”不包括“认罪态度”,因为“认罪态度”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本身。那为何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会影响量刑呢?理由很简单,那就是“认罪态度”虽不属“犯罪行为”的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态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是一个“法律行为”。故而,上述《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是法官量刑的一般原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将会在量刑上予以体现。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主要考量其犯罪行为本身,还要考量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问题,把其作为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传统刑法及司法实践将“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两个条文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会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只要是被告人认罪的,律师一般都会引用上述三条规定来为被告人辩护。我们知道,这三个条文并不是法律。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对此引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

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2011年2月25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说明“认罪态度”从此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法官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甚至减轻处罚变得有“法”可依,使得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明确为具体的法律,符合国际化趋势。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法院在给予被告人优惠处罚方面过大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体现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奖励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一审认罪二审翻供会怎么处理?

(一)看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如果一审认罪是处于刑诉逼供,则因为程序违法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若不是,则看新的证据是否有利于,结果可能是:

1、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直接改判;

2、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3、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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