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给抚养费是法律允许么
时间:2023-03-18 07:21:30 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给抚养费是法律允许么

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给抚养费是法律是不允许的,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不给抚养费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多少

抚养费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支付到孩子多大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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