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中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持反对意见之时,前者有权依法向法院发起婚姻关系解除之诉。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首先会尝试对案件进行调解,若调解未能成功,且经查证证实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离婚的宣判;
反之,若经审查认定当事人间的婚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则法院有可能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在此过程中,不愿离婚的一方将不得不面临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诸多问题的解决。
对于坚持离婚的一方而言,倘若其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婚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他/她可能需要经过数次诉讼之后才能够最终达成离婚的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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