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金按房屋面积计算,不按户籍所在地计算,按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时,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收。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安置对象是房屋使用者。使用者可以是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者。用户有权要求拆迁人安置,拆迁人对用户的安置是其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采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的方式进行,并就安置方式、地点和标准达成协议,在合同中约定。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即成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通过一次性安置房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安置房的安置问题。安置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将安置分为一次性安置和过渡安置两种。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安置对象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房屋被拆除,就要在安置协议中确认和安排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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