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安置房的份额
时间:2023-05-31 17:12:31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何计算拆迁安置房屋的占比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情况。原告李佳、李毅、李兵、被告李丁是死者张某的子女。位于浦东新区a栋的房屋建筑面积116平方米,为被告人李丁所有,上述房屋用地使用证明以被告人李丁的名义出具。2005年底,上述房屋拆迁时,被告人与拆迁人于2006年1月9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被告人李丁可以享受264平方米的空置面积,拆迁人将安置被告人李丁的4套房屋,其中一个位于浦东新区B区,面积55.7平方米。被告人李丁及其妻子、死者张某、被告人儿子、儿媳被安置。被告儿媳当时怀孕,搬迁分两户进行。2006年4月18日,死者张某去世。纠纷中的浦东新区B处房屋被被告人接管后,被被告人出租给他人,房地产权属证明尚未制作。此后,原、被告因争议房屋权属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三原告所有,三原告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6万元的房屋赔偿金。原告称,原告和被告是死者张某的子女,位于浦东新区B栋房屋内,是死者张某搬迁的收入。被告搬家时,他是户主,所以张某的房子是在被告名下,房子一直没有造好。目前,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在40万元左右。根据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三原告应享有争议房屋四分之三的权利。三原告取得房屋产权,愿意以市场价格赔偿被告应得的份额。

被告辩称:死者张某在浦东新区某房屋拆迁时,其户籍不在该房屋内,也不是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故不应享有真正的平方面积,但在安置中只能享受40平方米的空置面积,原告所提及的争议房屋并非张某的产权。律师点评: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死者张某生前享有的权益依法应由其子女继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浦东新区B的房子是否归继承人张某所有,张某在搬迁中有多少份额。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张某在搬迁中享有权益。安置对象为被告人妻子、被告人儿子妻子和死者张某。但考虑到被告儿媳怀孕,实际有两家经营,安置对象实际为6户。本次搬迁确认面积为380平方米,其中被告已建房116平方米,看护面积264平方米。因此,死者张某在本次搬迁中应享有63.3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上述安置面积的补偿金为98115元,加上搬迁过程中的其他安置补偿金,张某在本次搬迁中的权益为134202元。按照浦东新区B地安置时166260元的价格,死者张某应享有争议房屋80%的产权份额,三原告可依法继承并取得争议房屋60%的产权份额。鉴于三原告在争议房屋中所占比例较大,而被告又有另一套房屋在其他地方落户,房屋产权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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