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执行如何规定
1、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受理会中止执行的。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共性有哪些
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性质相同。从其性质上来看,两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
(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虽然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销权与不予执行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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