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从债权人手中抢回欠条销毁欠款凭证的案件,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丛某与许某达成饲养肉食鸡协议,被告人丛某在许某处购买鸡雏、料精、药品,暂未支付价款只出具欠条,待鸡出栏后由许某按照保底价格回收再与被告人丛某结算。同年4月17日,被告人丛某以所饲养的鸡生病死了为由,私自将鸡全部以低于协议约定的保底价出售给他人。事后,被告人丛某打电话约许某到其养殖场算账。在许某与被告人对条算账时,被告人丛某趁许某不备,将其出具的5万余元欠条从许某手中抢走并撕毁。案发后,被告人丛某逃匿,于同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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