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铁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应依据案件实情以及各方当事人在过程中所犯错误来进行详细的区分与理解。
当高空作业、高压环境、地下挖掘活动或采用高速轨道运输设备等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相关经营者应负有对此次事件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所产生的伤害是由受害方故意为之或是不可避免的自然力量所致,那么经营者便可不需对此负责。
若经过审查,被侵权者在此次事故中的过失程度达到了严重级别,那么他所面临的损失,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减轻经营者的承担责任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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