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无期徒刑的服役期限在20至22年之间。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期限仅限于未再次犯罪的罪犯。
在无期徒刑的执行过程中,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实表现出诚心悔过或立功行为,那么经过两年的服刑后,便可申请减刑。
为了确保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制度与死缓罪犯以及有期徒刑长期罪犯的减刑制度保持平衡和对应关系,对于罪犯的确切悔过行为或立功表现,通常可将其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不仅表现出深刻反省且具有立功行为的罪犯,最长可将其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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