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租合同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吗
作为承租人,在将该房屋转租时,就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事先同意,且转租不能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三、租赁物丢失谁负责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
(一)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在这里又可仔细区分为两种:
1、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就其无过失使用、收益租赁物负举证责任;
(二)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也属必然,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三)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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