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住房承租人实际居住不下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给他人。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擅自出借、转租、变更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擅自改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的;(三)擅自损毁、装修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的在公租房内有违法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绝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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