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之一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过失犯罪不是共犯。【案例】2013年某晚22时,被告人武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到夜宵店找钟某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因嫌在旁边喝酒的辛某说话声音大,与辛某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不久后,辛某又与钟某、武某争吵起来,三人相互拉扯扭打在一起。武某将辛某推倒在地,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钟某在后面用匕首在辛某腿部连捅数刀。经鉴定,被害人辛某伤势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解析】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知道自己和同伙都想侵害共同的犯罪对象,并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本案中武某与钟某事先都没有伤害辛某的意图,武某在斗殴过程中也没有伤害辛某的想法,也不知道钟某有伤害辛某的意图。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进行过商量、谋划,或主观上进行过交流或暗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同伙的支持配合。本案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武某和钟某都没有商量、谋划过伤害辛某,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暗示过要伤害辛某。共同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之间互相支持配合。本案武某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没有看到钟某拿出匕首,也没有在看到钟某拿匕首的情况下仍趴在辛某身上配合钟某,导致辛某失去防卫能力使钟某能较容易伤害辛某。另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应看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意思,也可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本案武某并不知道钟某在后面用匕首捅辛某的腿部,没有放任钟某伤害辛某。被告人武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武某仅是与辛某发生了相互撕打,并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所以,武某不构成犯罪。
一、交通事故后逃逸司机被判重刑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彭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法院从重量刑,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3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博白县大坝镇官岭村路口驶至博白县XX镇XX街至YY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将正在路边左侧行走的陈某撞倒并从陈某双腿碾压而过,造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没有及时报警。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彭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于重伤、Ⅱ级残疾。
法庭上,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彭某当时因害怕被打才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定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人重伤、Ⅱ级残疾,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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