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列财产可视为夫妻一方特定的财产收益权:
(一)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
(二)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依法得到的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受到亲朋好友立下的遗嘱或签订的赠与协议承认并仅属于该方享有的财产;
(四)仅限于某一方向个人生活所需的日常用品和工具;
以及,(五)其他明确确认应归属到某一方名下的专属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