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特困人员;
3、分散供养的孤儿、城镇特困人员;
4、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家庭);
5、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市、区(县)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城镇特困人员。
参保方式
困难居民参保分为全年参保和中途参保两种。
全年参保系指参保人在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以下简称征缴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享受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途参保系指医保年度开始后新增但尚未参加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可按规定在年度中途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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