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02 14:50:14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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