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若有两名未满两周岁儿童因烫伤而致使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该两名未成年人均需依法担负起给付相应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法律责任。
若有关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范畴之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其法定监护人需负责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关于最终判决时如何设定赔偿额度及分摊责任比例,将全面结合涉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中重要考虑因素包括烫伤严重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监护人在保护儿童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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