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文件原件可以不加盖公章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现象,由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证件原件,故未加盖公章。如:机票、船票、火车票和汽车票一般不加盖公章。
2。如何使用原始凭证拆分单?
当一张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时,原始凭证拆分单应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下发给其他应承担费用的单位。接收原始凭证拆分单的单位将拆分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3。什么样的记账凭证不能附原始凭证?
根据规范要求,所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但有两个例外:1。结账记账凭证。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
4。复制的原始凭证能否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
按照规定,复制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原始凭证遗失的,按照本规范的具体规定办理。如何把握记账凭证装订的厚度?
规范中对记账凭证装订厚度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以3cm为宜。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能否作为账户调整的依据?
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仅用于核对账户,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余额的原始凭证。
7。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红字进行全处理?
根据规定,红墨水可用于以下情况:1。根据红字冲销会计凭证核销差错记录。2在没有借方和贷方栏的多栏科目页中注册减少。三。在三栏科目的余额栏前,如果未打印余额方向,则在余额栏中登记负余额。
另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答记者问》(上册),在回答“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方法时,解释为:在“进项税额”一栏中,购进货物应核销的进项税额以红色登记;“已付税额”栏,多缴的增值税以红色登记;“销项税额”栏,以红字登记销项退货应核销的销项税额,在“出口退税”一栏,用红墨水登记退运货物或清关已退的税额。总帐、总分类帐、日记账和大多数明细分类帐应每年更改一次。但是,有些财产和材料的明细账和债务明细账,如:固定资产、原材料、应收账款、应付帐款账簿等,由于材料种类多、规格多、单位多,更换新账套工作量大,所以可以多年使用,各种工具书也可以也可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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