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出租的房屋漏水应该由谁负责
在一般情形下,出租的房屋漏水由出租人负责。但是如果是承租人的使用不当导致的漏水,则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另外,如果是相邻人侵权导致的漏水,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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