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分两类区别对待。关联关系成为区别对待的关键。
如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如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全文3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