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非法征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有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余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视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完整的征地顺序包括:建设项目许可—征地通知—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与补偿。其中,《征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农用地须经农用地转用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违反时空限制的任何程序性规定,都能起到明确和具体化实体目标和实体权利的作用。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由省确定,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本地区综合地价。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综合地价的制定是为了体现“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客观原则;征地程序的空间设置主要体现在管辖范围的设置和决策过程的开放范围上。违反法定手段的方式作为程序要件,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载体。法律途径对于认定征收行为的性质,确定征收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一个选址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多达31种,所有材料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在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办公厅→县长签字→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秘书长→市长签字→省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秘书长一般→省长签字,也必须是直接的书面形式。中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过程长,审批环节多。实践中,一些用地单位急于用地,一些审批部门的领导以口头或电话等短、平、快的形式批准征地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果征收人的征收程序违法,我们可以提起诉讼吗?征收人因非法征收程序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诉讼,帮助自己维权。如果你想就征收程序问题提起诉讼,但你不知道具体的方法,你可以来律师网去咨询律师,你应该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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