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芙蓉新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8:13:42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韶关市内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a)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受理窗口公开,并在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b)办证大厅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受理

a)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b)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c)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也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电话查询(电话:0751-887785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适用本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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