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延期交付房产事宜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首先,我们作为购买方可以通过送达书面形式的催告通知书给开发商,发出及时尽快交房并且对超出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的合理诉求;
其次,当我们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收到房子且无任何正当理由解释的话,那么我们将有权利终止当前的购房协议,催促开发商尽快退还所有已支付的房款以及为此产生的全部利息费用,同时,我们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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