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香烟必须持有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此类许可证的获取,旨在授权公司、企业、团体以及个体经营者,从事烟草的经营与销售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内,所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未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便不得擅自开展烟草的经营及销售行为。烟草专卖许可证共涵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三大类别。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售烟业务,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对于缺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商家,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有权勒令其立刻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同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至50%不等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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