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继承人生前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未放弃继承权,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撤销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遗嘱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了遗嘱能力,则在其遗嘱能力恢复前对遗嘱所做的变更和撤销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的遗嘱仍然有效。
2.须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人因受胁迫、欺诈而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效果,原遗嘱仍然有效。
3.须为遗嘱人亲自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而进行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适用代理。
4.须在遗嘱生效前作出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在遗嘱人生前,即遗嘱尚未生效时作出。如果遗嘱人死亡,不可能再存在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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