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要员孟某,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利用公司财务审查不严,模仿公司领导签字冒领公款共计人民币375801.6元。7月10日,被告人孟某被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75801.6元。
被告人孟某,女,大学文化,原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于1991年进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工作,后任办公室机要员,同时兼管办公用品采购工作。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其利用兼管办公用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在公司费用报销单上模仿公司领导人签字的方式,假冒领导签名,从公司报销冒领各种款项34笔,共计人民币375801.6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彩票、购物等花销。被提起公诉后,其家人代为退出赃款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利用在公司兼管办公用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假冒领导签名报帐侵占了公司财产37580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代为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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