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场所之间应当相互远离;3.场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场所出人口设有消毒设施;4.有相应的污水(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动物诊疗、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有人员安全防护的设施设备;6.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动物防疫制度及养殖档案。7.种畜禽场除需要以上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设备;
(2)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3)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2)、动物屠宰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场所之间应当相互远离;3.场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场所出人口设有消毒设施;4.有相应的屠宰设施设备,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5.有相应的污水(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6.有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清晰真实,盖公章或签名按手指模
真实,交验原件,盖公章或签名按手指模
清晰真实,交验原件,盖公章或签名按手指模
清晰真实,交验原件,盖公章或签名按手指模
是否真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与领取结果。全部审查环节通过后发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受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与领取结果。全部审查环节通过后发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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