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分局、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规范出让行为和程序,按照《两个规范》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两个规范》通知要求
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工作时,要严格遵循《两个规范》规定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要求进行。
二、健全完善协议出让信息公开制度
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止协议出让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方可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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