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入管封存(停止缴纳)
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公积金条件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入关集中封存。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1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
15、停缴员工的退工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