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由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工伤职工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要立法。该立法在劳动者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创新,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于2003年12月2日召开了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主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实际部门的代表以及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七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集中研讨了工伤保险原则的理论问题;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工伤认定中的难点与问题;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救济方式,工伤纠纷中的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工伤基金制度研究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可诉性研究等理论和实务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这使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到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之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二、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障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证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帮助。三、有利于及时地处理工伤事故。有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可以减少有关工伤问题争议的扯皮现象和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更好地遵循条例解决冲突与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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