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可否判决继续履行
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去哪里起诉
1、因合同违约提起的诉讼,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也可以到所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2、起诉方需要事先准备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如真实姓名、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等,准备能够证明违约方违约的各种事实证据材料。相关材料搜集完后,即可到管辖地法院立案。
3、立案后,法院通过调解、庭审、调查等程序,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上诉。二审程序流程基本与一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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