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是否需要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在正常情况下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员工离职后再次进入公司后,试用期不能再约定。因此,员工曾经在雇主工作过一次,并且再次同意试用期,这对员工不利
虽然学者们对试用期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对于试用期的基本含义基本上达成了共识。郑元教授从强调试用期目的的角度对试用期进行了定义和解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这样,建立试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满足雇主和工人相互检查的需要。一方面,雇主在试用期内检查招聘工人的技能、素质和兴趣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工人也可以了解雇主的工作环境,通过试用期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理念来明确他们是否适合并接受这份工作
尽管试用期对双方未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着重要作用,试用期的“帽子”不能机械地适用于所有“新”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仅成为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行使单方解聘权的唯一依据,,也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进行评估和评估的核心标准,以确定员工的命运和留任情况
对于离职后即将回到原来工作岗位的员工,因为他们以前在本单位工作过,他们熟悉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规章制度,容易掌握劳动内容,知道这份工作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消除了因长期不愿从事这份工作而辞职的恐惧。同时,员工也对劳动报酬和公司的晋升机制有了更好的了解,应该基本认同企业文化等软实力。在现实生活中,员工离职后重返工作岗位的时间间隔通常不太长(一般不超过十年或二十年),员工和雇主的变化也不会很大,这种劳动关系有其特殊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了解更加直接和深入,不需要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时间缓冲和磨合作为试用期来满足双方的调查需要,也不需要再次约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不应以“双方处于同一劳动关系”为前提加以限制,否则,员工离职后返回原岗位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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