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
(1)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2)是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应指犯罪的性质不严重,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社会影响也不大;
(3)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了新的自诉案件种类,作为公诉案件的补充。
二、自诉人的范围
1、刑事被害人:作为自诉主体的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如果不是本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被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都不能作为被害人,也不能成为提起自诉的主体。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才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上的自诉人。
2、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诉人。但是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成为自诉人,其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转移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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