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享有以下教育优惠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对轻度弱智儿童要求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
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书杂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其中寄宿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伙食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人,其所在学校应适当减收学杂费,逐步推行适龄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高中的贫困残疾学生,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在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以上每人每年800元;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每人每年600元。
第十八条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减收50%。
残疾人参加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3次以内免收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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