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车过程中,若因合法正常驾驶而碰撞了横越过道路的行人致其死亡,通常需要负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现行法规,倘若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并无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则可免于接受行政处罚;反之,如果在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若责任完全归咎于机动车,那么应当由机动车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行人亦存在过错,则需按照其过失程度,适度降低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倘若机动车本身并未存在疏忽或过错,则应承担不超出百分之十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5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