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节录)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5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