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时,兄弟作为见证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下人员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其中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订立口头遗嘱时亲兄弟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是子女是否是可以的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不可以是子女。
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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