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职务侵占已过追诉期限怎么算
在特定情况下,即便职务侵占的诉讼时效已过,公诉机关亦无需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这时,公诉机关应依法撤销案件,或决定不予起诉,或是停止审判程序进行,并宣布被告无罪。
然而,如若职务侵占罪行已经被公诉机关提起诉讼,那么就需要对此类案件予以重新审视,以决定是否应当撤销对被告的诉讼指控、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暂停审判流程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等等。
具体来看,职务侵占乃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凭借职位所赋予的便利条件,私自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且其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标准的犯罪行为。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诉讼时间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但并不意味着意味着相关的法律责任就此免除,公诉机关仍然保留追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破产清算时要怎么缴纳契税
首先,应当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然后,按照职工的工资、补偿金、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予以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职务侵占已过追诉期限怎么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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