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2006年7月我买了一套房。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2008年12月31日,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但在交房时,房产公司在其制定的房屋交接表中明示:现项目已通过质量验收,还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你在认知该现状的情况下,经验房后自愿接房,随后我在交接表上签署同意接房。
2009年9月30日,房屋才竣工验收合格。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我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开发商同意支付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不同意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吗?
伍开国:根据法律强制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最基本条件是经竣工验收合格,房产公司在没有验收合格时提前交房,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你在明知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而接房,也具有一定过错。故房产公司应承担2009年1月1日至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但双方的书面交接房手续已载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你仍签收接房并使用,可酌情减轻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陈先生:2008年3月我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载明总层数为28层,可实际入住时却发现是33层,开发商称经过了市规划局的批准,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我是否可以就开发商增加容积率向法院提起诉讼?
伍开国:房产公司增加楼层的行为,违背了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约定,必然使业主预期的相关公共设施使用人数增加,居住舒适度下降,房产公司的加层行为对你和其他业主的权利造成侵害,综合考虑业主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开发商楼超超行为可能获得的利益因素等,开发商违约提高容积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你作为业主的经济损失。
全文7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