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婚姻的内容,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三代内的近亲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兄妹或姐弟之间;
2.伯父、叔父与侄女的关系;
3.姑妈与侄子的关系;
4.舅舅与外甥女的关系;
5.阿姨与外甥的关系;
6.堂兄妹和堂姐弟之间的关系;
7.表兄妹和表姐弟之间的关系。
需注意的是,较为直接的血亲关系也被法律所禁止,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然而,法定的禁止结婚情况还囊括了重婚行为、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