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7月1日,借款人张某向出借人李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并在公证机构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出借人当日把50万本金转给借款人。上述借款期满后,出借人李某认为张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为张某,执行标的为未还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
公证机构在与张某进行核实时,张某提出上述50万本金属于借新本还旧息,张某与李某之间原有债务中欠下高额利息(超出法律保护部分),张某从李某处借入的50万元又转入了李某指定的账户。出借人李某则认为张某的50万还款系偿还的之前的利息,新的借款本金张某没有偿还,坚持要求出具执行证书。
本案属于民间借款中的借新还旧问题,但是又和传统的形式略有不同。传统的形式大多是对旧的利息予以确认为新的本金,但是不会有新的资金给债务人。故本案存在争议:
观点一:借款人与出借人就50万借款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借款人已经偿还了本金,故债务履行完毕,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观点二:借款人与出借人就50万借款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借款人偿还的是之前的利息,新的债务没有履行,应当出具执行证书。
观点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50万的借款和他们之间之前的债务存在关联,应当进行综合审查。如果之前的利息合法,且双方有文字证明50万用于偿还利息,则可认定转入李某账户的50万元为归还旧账中的利息,公证处应对出借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如果之前的利息不合法或者双方无证据表明50万元用于偿还利息,则应认定为转入李某账户的50万元属于归还本金,因此,不予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我的观点最专业的服务本人同意上述观点三。民间借款的履行多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应当视具体情况予以审查,对于借新还旧问题应当多加注意。
一、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借款用途的审查和告知。首先应当告知借款人、出借人借款用途合法,非法用途法律不予保护;其次在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环节对借款用途予以审查,对于出借人明知借款用途不合法的仍然出借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二、对于民间借款中借新还旧应当区别对待。首先,借新能够成立,即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新的借款合意,且出借人确实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如果出借人只有合同、借条或者收条,没有履行本金给付义务,借新不成立。其次,有证据证明还旧的意思表示。借款人还款时,双方对于还旧的意思表示要明确,否则只能视为还新债。
实践中,出借人总是通过各种形式予以规避,对此公证机构要多加审查,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在合同、收据等文件中指导当事人予以明确。最后,要对旧债严格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于法律不保护或者不合法的旧债,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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