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9-29生效日期:2004-09-29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
壹、总则
一、依据税捐稽征法第十一条之二及电子税务实施办法规定,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营业人得以下列方式办理营业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一)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营业人经向稽征机关申请核准者,得以载有进项或销项或进、销项或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及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之电子数据代替营业税申报数据,以磁片、光盘等媒体档案办理申报。
(二)因特网申报:营业人经取具身分凭证或于报税网站自订密码,得以同时载有进、销项、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及零税率销售额清单等电子数据,以电子传输方式办理申报。
(三)因特网缴纳税款:营业人采因特网申报营业税,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利用因特网缴纳营业税税款。未采因特网申报之营业人亦得利用因特网缴纳营业税税款。前项电子数据系指下列之营业数据。
(一)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
(二)进项营业资料:
1.统一发票扣抵联。
2.收款机统一发票收执联。
3.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
4.进货退出或进货折让证明单。
5.海关代征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
6.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
7.经财政部核准使用之其它凭证。
(三)销项营业资料:
1.统一发票明细表。
2.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证明单。
3.免用统一发票。
(四)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数据(不包括兼营营业人申请核准采用直接扣抵法营业税额调整计算表):
1.兼营营业人申请核准采用直接扣抵法进项税额分摊明细表。
2.兼营营业人申请核准采用直接扣抵法购买国外劳务应纳营业税额计算表。
(五)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数据。
三、免税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适用零税率之营业人,申请核准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销项数据或因特网申报者,可填报「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明细表(专供加工区、科学园区适用零税率营业人使用)」以代替「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使用。
四、凡属下列情形者,准予汇加申报:
(一)依商业会计法第四十条及商业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会计数据办法规定处理帐务之营业人,对于经财政部核定进项载有税额之其它凭证,可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核准,依其传票帐载金额建档。
(二)营业人以电子计算器或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开立予非营业人之连续发票号码销项数据。
(三)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销项数据可依人工填写明细表方式申报。
(四)销项免用统一发票可按月汇总登录。
(五)每张税额伍佰元以下之进项统一发票或载有税额之其它凭证,可按月分类汇总登录。
(六)最近三年内查无违章欠税情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营业人,经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核准后,可就其申报之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进项凭证,按月汇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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