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发展面临的问题有:
(1)企业风险意识相对淡薄,认知度不高,法律的规定未得到有效落实。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正在进行,民营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完全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很好运转,管理者风险意识普遍较差。同时,大部分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许多小事故往往私了,缺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使一些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肇事成本非常低,不足以产生购买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紧迫感。因此,虽然《煤炭法》、《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尚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但是,由于企业和民众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保险覆盖面不广、保额不足仍是目前全国高危行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特征。
(2)政策风险增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有待协调。
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后不久,各省相继指定实施办法和意见等。而投保的多数企业并不明白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不明白其自身还需要承担哪些风险和责任,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之后,认为企业用工风险已经被转嫁,再拿出资金投保商业保险已无必要。于是,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和职工逐渐增多,商业保险则逐渐萎缩,保费收入明显下降。
(3)经营方式粗放,保险公司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不强。
一是出售的险种单一。各保险公司针对建筑行业意外险制定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条款。其它行业均使用普通的团体保险条款进行承保。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收入减少、企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风险重视不够;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部分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雇主承担的风险,没有得到有效宣传,企业对此认识模糊。二是保险公司对高危行业缺乏专门风险管理。绝大部分公司没有对高危行业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等进行独立核算,对公司承担的风险没有正确评估和有效监控。
(4)保险公司的产品陈旧、单一、老化,保障不足,创新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市场的细分不够,使用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鲜有创新,难以适应行业与企业的发展变化体现在:一是费率确定主要依据行业类别,而未按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给予个性化、差别化的费率。二是部分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实名承保,而乡镇用工的高流动性使实名承保在实际经营中名存实亡。三是现行条款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且执行中弹性较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相比,赔偿标准较低,未能起到商业保险应有的补偿作用。
(5)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
一是承保把关不严。为拓展业务,许多保险公司并未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擅自改变承保条件,致使多年来雇主责任保险的参保人数严重不足,经营潜在风险增大;二是风险查勘和防灾防损严重滞后。大部分公司重保费、轻查勘,防灾防损也仅限于向管理部门等支付一定防灾防损费用,而不是真正投入人力、物力开展切实有效的风险隐患检查与排除,风险防范流于形式。
(6)经营机制落后,恶性竞争仍然存在。
各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没有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而改变,仍然用高额手续费竞争,依赖政府推动等方法开展业务,各公司为争取政府的支持以达到事实上的垄断,不断抬高展业成本,使这一领域出现坐支保费、截留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助长了腐败行为,加大了展业成本,影响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7)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扶持。
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近年来涌现的大量高危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其雇员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相当部分保险公司也认为发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费力不讨好,因此,要么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意外险保费计划,人为将雇主责任险做成意外险,要么于脆选择退出市场,一定程度影响了该险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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