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行。
离婚冷静期这一概念特指在夫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过程中,由国家法律明文确立的一段强制性的,双方需暂时分开,经过深思熟虑,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后,方能再次作出是否继续离婚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在协议离婚制度实行过程中有其特殊意义,而对于诉讼离婚情况而言,并不需要执行该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阐释,夫妻任何一方如有离婚诉求,可寻求相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
而在此之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判过程必须进行调解;
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则最终应当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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