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为索债而扣押债务人的车辆问题,民法典生效前,因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审查债权人有无留置权。如无留置权,法院会判定返还并要赔偿损失。
但《民法典》出台后,对这一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况紧迫且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债权人可以扣留债务人的财物。
从该条规定在整个民法典中所处的位置可以看出,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侵权行为,但因其属于一种自助行为,法律给予其合法的评价,认可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变成一种合法行为。
该行为属于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容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行使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在扣押债务人车辆时,一定要符合以下几点,方可扣押:
一、必须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必须是自己的合法债权,不能是他人的债权或非法的债权(赌债等);
二、必须是情况紧迫,不扣押债务人的车辆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债务人一直找不到,也没有其他财产,有一天发现债务人驾驶车辆,这时就可以扣押该车辆,但该车辆必须是其本人的;如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务人并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则不可以扣押。
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债权人不能扣押债务人20万元,但如果扣押的是不可分物,比如是车辆,则是可以超过债权数额的;
四、扣押后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比如说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或要求法院予以扣押等。
当然,扣押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不能胁迫,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则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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