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五大问题导致国家赔偿难
赔偿范围较窄。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司法侵权情形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存在瑕疵致人侵害的情形等;行政机关违法决定、命令或者严重不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轻罪重判的情形;超期羁押的情形等。
刑事赔偿程序规定不合理。赔偿确认及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未能体现程序公正。一些侵权行为的确认无明文规定,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确认随意解释,致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先行处理等重要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导致无章可循;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无法对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等。
民事司法赔偿的规定范围有限,不能保障民事审判公正。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中近50%案件属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而国家赔偿法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情形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在刑事诉讼救济方面暴露立法缺陷。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法的基本原则、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决定的执行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赔偿费用支付的规定不合理。在这方面,代表们列举出不少情形: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后,义务机关无力先行垫付;一些地方政府或财政机关人为设置赔偿费用核销条件,使国家赔偿蜕变为单位赔偿、部门赔偿;地区间赔偿费用支付不统一等。
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一)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二)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三)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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