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7-29 04:41:52 4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住房贷款利息抵扣:

个人在实际产生贷款利息的财政年度中,可以依照每名填写申报者每月可扣除1000元的方式进行定额抵扣,且该项优惠的抵扣期限不得超过连续的240期。

2.子女教育费用抵扣:

针对每位填报者的子女教育费用,可以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抵扣。

3.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抵扣:

当个人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积金额超过15000元时,超出部分可以在80000元的额度内,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抵扣。

4.继续教育费用抵扣:

对于在国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个人而言,其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抵扣。

5.住房租金抵扣:

对于居住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城市的个人来说,其住房租金的抵扣标准为每月1500元。

6.赡养老人费用抵扣:

若填报者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则其赡养父母的费用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抵扣。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抵扣:

对于每位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其照护费用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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