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哪些行为构成家暴?
时间:2023-04-10 17:23:21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下行为属于家暴行为:

1、身体虐待:推、甩、踹、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

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

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

4、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拒用保险套等等。

一、如果酒后强奸法院怎么判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后也算强奸。

我国法律规定,凡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酒后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可认定,不论酒后与否,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都属于强奸。需要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二、强迫别人的发生性行为自己是否能构成犯罪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妇女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行为人若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是对妇女人格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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