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要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比较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三:《交通标准》、《工伤标准》、《伤残标准》。内容来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级别有显著的区别,同种损伤结果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的伤残结果差异明显。如“一眼球摘除”:以“工伤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率60%),“交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两个残疾等级(即相差20%的残疾赔偿比例)。再如:“交通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四级伤残(伤残率70%),而工伤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三个残疾等级(即相差30%的残疾赔偿比例)。再如“一眼低视力1级(0.1视力八级伤残,两者差距1-2个残疾等级。故此,目前存在着“同伤不同残”的现象。应该说,伤残评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而决定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优劣的先决条件,是伤残标准本身的优劣。
最新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相对来说是伤残程度最轻的;
2、进行事故伤残司法鉴定需要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缴纳鉴定费、在受理立案后等待作出鉴定结论,最后会书面通知鉴定结论;
3、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伤残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司法鉴定伤残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6、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7、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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