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无时间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无时间限制,我们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民法典规定了可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形,但并未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的时间限制作相关规定,因此,只要自然人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并且尚未重新出现,那么利害关系人就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而无需考虑时间限制。
二、什么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上文我们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了解到了,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那么利害关系人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样的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呢?
法律上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说白了是不是利害关系人关键在于诉讼中是否会影响到其的权利和义务。
三、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那么宣告死亡前是否需要先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否是宣告死亡的必要前置程序?答案是否定的,宣告死亡不必先宣告失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很明显,法律规定只要满足宣告死亡条件,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宣告死亡而不必先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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