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法律机构并不会接受这种请求,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以及停止妊娠六个月以内,男方是无法提出离婚申请的;但是,如果是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并酌情处理男方的离婚要求时,则不受此限制。
同时,男方也不得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问题。
法院也将坚决驳回男方关于启动离婚程序的诉讼请求。
除非男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涉及的胎儿并非其亲生子女,否则在女性怀孕期间试图发起离婚诉讼,实际上是漠视和忽视了孩子的权益与感受,也是对女性身心健康的严重伤害。
因此,从法律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法院在此种情形之下受理离婚案件,对女性而言无疑是存在潜在的不公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怀孕或者哺乳期女生提离婚可以不用冷静期吗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必须设立冷静期,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该冷静期为30日。
这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内容。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起,30日内如果有任意一方并未做好离婚的准备,可以选择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的发放手续。
协议离婚并非唯一解决途径,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达到离婚之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无需经历冷静期即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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